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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申办程序

2018年04月13日 15:43  点击:[]

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利息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工作,避免教职工每月往返银行打印公积金贷款还款书的麻烦,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先提供“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明细表”办理免税申请,再定期交回“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存档备查。对于公积金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免税工作,具体申报免税手续如下:

1、贷款人为本院正式职工,逾期的不再办理免税手续。

2、新办贷款或提前还贷于当月提供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并注明工资号及联系方式。

3、每年1月,提供新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明细表或复印件一份。将上年全年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或复印件一份交到财务处存档备查。

财务处按照每个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明细按月办理免税手续。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利息免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每年1月未将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或复印件交到财务处,财务处视同此人已还清贷款,将不再予以减除个人所得税。

(2)对未按期交回公积金贷款还款书,贷款确已还清未通知财务处或还款书与还款计划不符(如部分提前还贷),责任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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